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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考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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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考试要点_第3页
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①合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法律行为;②合同事宜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③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具有意思表示一般性和真实性的协议;合同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二、合同的分类:1)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2)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3)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4)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5)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思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2、平等原则、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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