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农 村 土 地 对 外 租 赁合同书签 订 合 同 须 知一 、此 合 同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村 土 地承 包 法 》 和相 关 法 规 、 政 策 印 制 。二 、根 据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大 会 或 成 员 代表 会 议 民 主议 定 的 出 租 方 案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此合 同 。三 、此 合 同 适 用 范 围 包 括 : 未 进 行 人 均 分 地 ,由 集 体 经 济 组织 出 租 给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以 外 的 单 位 或 个 人经 营 , 适 用此 合 同 。四 、 签 订 合 同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党 在 农 村的 各 项 政 策 ,坚 持 自 愿 、 互 利 、 协 商 一 致 、 有 偿 守 信 的 原 则 。五 、出 租 方 是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承 租 方 是有 承 租 能 力 的 村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 企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或者 其 他 个 人 。合 同 内 容 ( 字 第 号 ) 出 租 人 ( 甲 方 )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 承 租 人 ( 乙 方 )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地 址 : 电 话 : 根 据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甲 乙 双 方 经 友好 协 商 , 本 着 平 等 、 自 愿 、 有 偿 的 原 则 , 订 立 本 协议 。 如 下 :一 、 租 赁 位 置 、 面 积 、 类 型 、 用 途 :乙 方 承 租 甲 方 位 于 土 地 ,总 面 积 平 方 米 , 土 地 类 型 用 途为 承 租 项 目 的 具 体 位 置 、 面 积 :序号地 块名类 别面 积( 亩 )座 落 四 至 二 、 租 赁 期 限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共 计 年 个 月 。 三 、 租 金 总 额 、 计 算 方 法 及 交 付 期 限1、 租 金 总 额 2、 计 算 方 法 3、 交 款 时 间 及 数 量 4、 延 期 不 交 租 金 的 处 理 办 法 四 、 生 效 条 件本 合 同 必 须 经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的 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