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该动态运行婚姻家庭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居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条件,其居于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依附地位
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
第二,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婚姻家庭法对离婚的条件、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