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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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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法律风险分析5.1 借壳方主体非上市公司的法律分析借壳方指为取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并向壳公司股东支付对价的人。在这里,这借壳是否仅指公司,自然人是否也包含在内呢对此问题, 将在本节中进行探讨。但有一点必须明确, 借壳方 与 壳公司股东之间的证券买卖属于重大买卖行为 , 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尤其借壳方的主体身份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非常重要。5.1.1 自然人能否成为借壳方主体原来实行的股票条例条规定,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即 A 股、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虽然不受此数额的限制, 但他们不能购买 A 股。因而难以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而《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 , 也就是说不论法人、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 体的资格。都能通过收购成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人。问题是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 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由上市公司反向收购其资产、业务能否称为借壳上市呢,从法律上讲, 上市是针对公司而言的, 也就是说只有公司才存在上市与否的问题, 自然人是不存在上市问题的。但是, 借壳上市中的“ 上市” , 针对的是 资产 、 业务 借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而上市 。也就是说,不论上市的资产、业务的所有人身份如何, 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上市, 相应的主体就具备了借壳上市的主体资格,从事实上讲, 自然人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其控制权 , 然后利用控股地位由上市公司 收购其 资产 、 业务 的行为 , 从实现资 产、业务上市的目的来看 , 自然人的上述行为与公司借壳上市 没有实质性区别 。从这一点讲, 自然人与公司一样应具备借壳上市的主体地位, 此其一。其二、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 如果仅把自然人作为一般收购人对待, 依据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 不能很好地规范其收购行为。当自然人在借壳上市收购时, 把自然人作为借壳上市的借壳方主体对待, 对其科以借壳上市主体的义务, 可以预防和减少其不当行为的发生。因此, 从理论上来说, 自然人应具备借壳上市的主体资格 , 只不过在现实条件下 , 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很难发生而 己。随着外资的进入, 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商以自然人身份对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控股地位, 然后利用其控股地位由上市公司反向收购自身资产、业务, 以实现其资产、业务上市的目的。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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