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忽视的十大法律风险,老板们不得不看! 企业的大股东,或者说老板往往忙于公司业务,很少有时间和意愿了解与公司营运和股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经济活动又必须以法律为基础,这里,根据律师多年实务经验,将公司及大股东容易忽视或遇到的问题简明分析如下,供参考。一、避免财产混同很多老板存在以下错误的认识:1)公司都是老板的,老板拿公司的钱或者花公司的钱属正常;2)钱在几个公司之间拆借一是有这个需要,二是反正都是老板的公司,这种拆借对老板而言就是左口袋换到右口袋,没必要区分那么清楚;3)将老板的个人开销计入公司可以避税。根据法律,公司的财产要优先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还有剩余的,才归老板(股东)所有,法律叫剩余财产分配权。在第 1)中情形下,极有可能造成本来应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的钱被老板消耗了,结果造成公司没有足额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情况,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在第 2)中情形下,将甲公司的财产转到乙公司,除可能损害甲公司债权人利益外;在甲乙公司股东或股权份额不同的情形,还可能损害到甲公司股东的权益。如甲公司有 AB 两个股东,股权比 例 为 40% 、 60% , 乙 公 司 有 BC 两 个 股 东 , 股 权 比 例 为60%、40%;将甲公司的资产或利润转移到乙公司,在财产数量上对 B 股东是没有影响的(都占 60%),对 A 股东则是不利的,同时对 A 公司的债权人也是不利的,因为通过转移,甲公司用于清偿债务和分配的财产变少了。对于第 3 中情形,其违法性不言而喻;之所以存在,是出于现实利益驱使而已。以上三种情形在现实中比较常见,其错误的根源在于只看到了公司的利益归老板(股东)所有,而没有看到公司的利益还和公司的债权人有关。在法律上,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则股东或关联公司要对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无限责任。二、对合同的法律属性重视不足现实中,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1)因为客户是熟人或者朋友,出于情面或者信任,认为合同只是走走形式,而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推敲。2)由于担心失去机会、急于签下订单,放弃对明显不公平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的条款谈判。3 抱着先签下合同,后面的事情不一定会发生,等发生了再处理的侥幸心理,放弃对可能造成麻烦情形的预防。一旦发生纷争无法协调的时候,白纸黑字的合同就成为证据,情面、信任、侥幸等就变得无能为力。在法律层面,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