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宋刑统》:建隆四年(963 年),太祖命窦仪及苏晓等人,祥定“刑统”
同年七月成书,定名《宋建隆重祥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编敕:“敕”是由皇帝批准而由中书颁发的指示或命令,大都系针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区域而发布,将单个的敕进行整理编纂,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这一立法程序称为编敕
折杖法:“折杖法”即将原有笞杖流刑折合为臀、脊杖处罚,从而使刑罚有所减轻
刺配:刺配即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役或军役的刑罚
凌迟:凌迟是一种用利刃碎割罪犯的身体,使其在痛苦中缓慢死去的死刑执行方法
凌迟始于五代时期,至仁宗时开始适用
红契:红契指经过官府加盖公章的土地买卖契约,既是土地依法取得的凭据,也土地产权证明
提点形狱司:是宋代主管司法事务路级监司之一,简称“提刑司”或“宪司”
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本路的司法刑狱事务
鞫谳判分司:宋代在各审判机关内将审、判只能分开,由不同的人员承担,称为鞫谳判分司制度
翻异别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犯人若翻供或临刑称冤,责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审判机关审理,称为“翻异别勘”
《大元通制》:仁宗至治三年(1323 年)二月,在“延佑律书草案”的基础上,完成《大元通制》的修订,英宗诏令公布施行
《元典章》:英宗时官修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共 60 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10 大类共 373 目
条格:元代的条格是元初蒙古法律的条画、条令与唐宋法律的令、格、式结合而成的法律形式
它主要经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政令,故有时直呼其为“政令”
四等人制:蒙元根据其征服的先后,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色目人,主要指西夏、回族及西域各民族;第三等汉人,指统一中国前已属蒙古统治之下的汉族、契丹族、女真族等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