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_第1页
宋元的法律制度_第2页
宋元的法律制度_第3页
第七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宋刑统》:建隆四年(963 年),太祖命窦仪及苏晓等人,祥定“刑统”。同年七月成书,定名《宋建隆重祥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编敕:“敕”是由皇帝批准而由中书颁发的指示或命令,大都系针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区域而发布,将单个的敕进行整理编纂,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这一立法程序称为编敕。折杖法:“折杖法”即将原有笞杖流刑折合为臀、脊杖处罚,从而使刑罚有所减轻。刺配:刺配即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役或军役的刑罚。凌迟:凌迟是一种用利刃碎割罪犯的身体,使其在痛苦中缓慢死去的死刑执行方法。凌迟始于五代时期,至仁宗时开始适用。红契:红契指经过官府加盖公章的土地买卖契约,既是土地依法取得的凭据,也土地产权证明。提点形狱司:是宋代主管司法事务路级监司之一,简称“提刑司”或“宪司”。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本路的司法刑狱事务。鞫谳判分司:宋代在各审判机关内将审、判只能分开,由不同的人员承担,称为鞫谳判分司制度。翻异别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犯人若翻供或临刑称冤,责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审判机关审理,称为“翻异别勘”。《大元通制》:仁宗至治三年(1323 年)二月,在“延佑律书草案”的基础上,完成《大元通制》的修订,英宗诏令公布施行。《元典章》:英宗时官修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共 60 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10 大类共 373 目。条格:元代的条格是元初蒙古法律的条画、条令与唐宋法律的令、格、式结合而成的法律形式。它主要经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政令,故有时直呼其为“政令”。四等人制:蒙元根据其征服的先后,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色目人,主要指西夏、回族及西域各民族;第三等汉人,指统一中国前已属蒙古统治之下的汉族、契丹族、女真族等北方各民族,及归顺较早的云南、四川人;第四等南人,属原南宋统治区域的汉族及南方其他少数民族。宣政院:是元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中央机关,同时对僧侣重大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进行复核。约会制:凡不同户籍、不同阶层、不同民族及僧俗之间发生刑民词讼时,通常采用“约会”的方式处理,即由有关当事人的官长会同审理,实行“立会裁判”。肃政廉访司:元世祖将提刑按察司改制为肃政廉访司,借以整肃宪台纲纪。二、问答题1、宋代法制...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文章天下+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各种文档应有尽有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