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天通苑购物中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构建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条 企业新招聘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及与所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学历、身体状况、基本技能资格认证等),员工应当如实填写《新招聘(调入)人员登记表》。第二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于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条 企业与新招聘员工均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分配工作,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提出书面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备查。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五条 员工在试用期的岗位工资按天通苑购物中心现行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如试用期的工资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由员工所在部门对其在劳动合同期间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及遵章守纪情况等。如本部门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由购物中心各部门领导会签意见。购物中心主管领导根据员工所在部门和其他各部门会签意见,审签意见。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购物中心主管领导审签意见,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员工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应在通知书的回执联上签署意见,并在《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规定日期内,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有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