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