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作进出口皮革生意
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查明甲实际所收之代理费不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 2
5%,而《外经贸部关于对第二十四条的通知》中规定受托人只能收取 3%以内的手续费
)1998 年 5 月,乙口头委托甲公司进口羊皮 40万英尺,分八次完成,每次五万英尺
5 月 12 日,乙将 1998 年《下半年订皮、生产及销售计划》传真给甲
5 月 27 日,甲以自己名义与英特尔公司签订了"980MJH/BI56031UR"号购货合同,约定"甲购买 40 万平方英尺羊皮,单价 3
70 美元,装运时间为 1998 年 10 月 31 日"等条款
1998 年 6 月 9 日,英特尔公司、甲又与阿迪兰公司签订确认书,将英公司在 NO
980MJH/BI56031UR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阿迪兰公司
1998 年 7 月 1 日,甲向阿迪兰公司开出LCC09860034 号不可撤销循环跟单信用证,金额 180,000
1998 年 7 月 15 号,阿公司供给东方公司羊皮 55,463
75 平方英尺,价值 199,669
同年 9 月 17 日,甲与阿公司完成了第二批交货付款事宜
1998 年 11 月,甲公司委托丙完成最后一批货物的交易,并出具委托书
11 月 17 日,丙与阿公司签订了关于上述合同与信用证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一方为丙与乙,但签名为乙
1998 年 11 月 20 号,阿公司向甲发货 47,424
25 平方英尺羊皮
但甲与乙均未提货
阿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结果认为甲应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并承担仲裁费,从而引发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争论主要指向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