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由勘察人编填)勘察证书等级: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监定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勘察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特征: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承接方式:预计勘察工作量: 工程内容: 第二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第三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第四条 工期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本岩土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工期为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本岩土工程费总额为元(大写),合同生效后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计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 拨付工程费时间(工程进度) 占合同总额百分比 金额人民币(元) 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