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试行)(经广州市律师协会四届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2002 年 9月 29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广州市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规范化,限制不正当竞争,防范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房地产业务,主要包括: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物的建设、买卖、租赁、使用、物业管理、金融、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顾问、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述的各项业务的从业主体,须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独自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四条 执业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本指引旨在为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执业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六条 本律师协会的会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在执业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房地产法律问题,会员本人可申请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认为需要研讨的,应组织召开有关业务研讨会
第七条 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纪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房地产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 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第八条 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 常年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中介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为期一年以上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二)项目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房地产项目法人或项目投资者等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专为指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审查委托人合法持有的下列文件原件: (一)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