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仇慎齐 张洪 要点提示: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就安置补偿协议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特殊情况下,违约方仍然有权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超过 3%的部分,被拆迁人不再另行支付购房款,而产权却归被拆迁人所有; 4、拆迁人因违约造成原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从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的,计算房屋补偿价款的房屋面积应以建成后的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 5、房屋单价应以起诉时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的市场单价为准
案情: 原告:徐州贾汪利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 被告:李景阳 2003 年 9 月 4 日,拆迁公司与李景阳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拆迁公司拆除李景阳所有的位于徐州贾汪夏桥洗运北里 3 号楼 1—202 室面积为 52
05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拆迁公司为李景阳提供安置房,位于徐州贾汪祥颐小区 6 号楼 3—301 室,面积为 65
30 平方米,并于 2004 年 5 月 31 日交房
合同第四条规定,“协议安置面积允许上下浮动 3%,再超出面积部分(李景阳)不再交付购房款,超过过渡期限,拆迁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徐州贾汪祥颐小区 6 号楼 3—301 室,面积为 96 平方米,并被开发商灵行出售给了他人,导致拆迁公司无法向李景阳交付约定的安置房
其间,拆迁公司多次找李景阳协商变更安置补偿方式,以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但李景阳一直不置可否
2007 年 7 月 10 日,拆迁公司向法院起诉
原告认为,开发商将安置房屋出卖给他人致使原告方违约,导致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多次与李景阳协商,达不成变更安置补偿方式协议,李景阳又不主动行使权利,现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