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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年以来增值税法规汇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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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以来增值税法规汇编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 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 年3 月1 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 年9 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3 年3 月1日起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 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 ]52号)对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完善与拓展金税工程二期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3 年7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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