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 年第 3 期总第 76 期(双月刊)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 ——“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周江洪 裁判要旨: 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桂冠公司诉请泳臣公司返还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办公楼重置费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aljx/201012/20101200330421.shtml 解除合同后能否主张违约金?(2010-05-28 20:35:54) 一、问题之提出:解除后同后能否主张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5 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 23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名称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下称“本案”)。 该案裁判摘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 23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文作者注。)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 23 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最高人民法院,本文作者注。)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本案对《合同法》规定之解读 1.《合同法》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