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 - 黄律师的日志 - 网易博客 单日志页面显示设置 关闭 网易首页 网易博客 博客首页 博客拍拍 精美风格 博客圈子 博客活动 娱乐中心 找 朋 友 博客复制 手机博客 短信写博 更多>> 搜 索登录| 注册 黄律师 北京法律人生 首页 日志 相册 音乐 收藏 博友 关于我 很抱歉,因为您在网易相册发布了违规信息,账号被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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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报送稿)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指引(律协) 2008-06-11 18:52 阅读 1078 评论 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续)4
5 固定价款结算的确认 固定价款合同,是指承发包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工程价款结算作出确认,不论盈亏、不论实际工程量多少,均无须另行结算,只要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就应该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予以支付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对于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程价款,无须经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6 工程款利息 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对于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7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通常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 5%,支付期限一般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期限届满时
律师可合理提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