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 - 黄律师的日志 - 网易博客 单日志页面显示设置 关闭 网易首页 网易博客 博客首页 博客拍拍 精美风格 博客圈子 博客活动 娱乐中心 找 朋 友 博客复制 手机博客 短信写博 更多>> 搜 索登录| 注册 黄律师 北京法律人生 首页 日志 相册 音乐 收藏 博友 关于我 很抱歉,因为您在网易相册发布了违规信息,账号被屏蔽。被屏蔽期间他人无法访问您的相册。去帮助中心,了解如何重新恢复服务。 日志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报送稿)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指引(律协) 2008-06-11 18:52 阅读 1078 评论 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续)4.7.5 固定价款结算的确认 固定价款合同,是指承发包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工程价款结算作出确认,不论盈亏、不论实际工程量多少,均无须另行结算,只要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就应该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予以支付。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对于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程价款,无须经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4.7.6 工程款利息 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对于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4.7.7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通常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 5%,支付期限一般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期限届满时。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注意是否约定保修金的利息及出现保修责任时扣除保修金的有关程序。4.7.8 工程履约保证 律师可以提醒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形式约定不明的,承包人宜提供某公司保证或银行保函,而不宜提供保证金。律师可以提醒发包人依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前拒付工程款。 第八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4.8.1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施工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