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旅 游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35 号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7 月 29 日国家旅游局第 9 次局长办公会议、2010 年 11 月 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国 家 旅 游 局 局 长:邵琪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 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投 保 第四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
第六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第八条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