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出处】:200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论文集(上)【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写作年份】2009 年【正文】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相应的法律规制应当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商标战略的重要任务。其中推进有关驰名商标的合理、明确的法制规范,也应当是我国商标法制建设首当其冲的燃眉之急,应当成为这《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应当在这次我国《商标法》的修改中,充分重视和真正落实驰名商标之认定、保护及其宣传之法律规范的修改及其完善。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及其宣传在近十年中的严重异化 回顾肇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而己经延续二十多年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历史进程,其对于启蒙与启动我国政府、企业和公民以及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与提升我国企业商标与品牌的战略意识和策略运筹等方面,都留下了历史功绩和积极效果。 然而二十多年来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早期曾经迷失于制度设计的误区,后来又陷入了异化为有关企业与地方政府不正当作为的迷津。尤其是企业不正当广告资源的疯狂追逐和地方政府泡沫化政绩工程的病态追求,再加上一些中介机构的推波助澜和个别认定人员的权力寻租,成为了我国近十年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行政认定及其保护颇多扭曲并且愈演愈烈的诱因和病根。回溯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历史轨迹,可以发现我国 1996 年前后在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制度设计上及实施贯彻中曾经迷失在“申请认定,批量认定,批量公布”和“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适用”等误区中;也可以发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虽然自 2001 年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很快就替代了历史上原始错误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因而我国驰名商标在法律规范上己经回归到了“个案认定,争议认定,被动认定,事实认定,需要认定,动态认定”和“一案一认定,认定本案用,他案作参考”的准确法律定位上,但是在其实施过程中却仍然被严重扭曲和高度异化,异化成为部分企业的不正当广告“强势”资源和一些地方政府的泡沫化政绩“亮点”工程,进入了与我国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国际惯例“逆向行为”的迷津。近年来我国在司法程序中出现了一些例如汕头“康王”商标和福建“漂流岛”商标等虚构案情,假造诉讼以骗取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