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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权证法律规制不足之评析6655847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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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权证法律规制不足之评析薛林 武汉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关键词: 权证/股本权证/备兑权证 内容提要: 我国当前对权证的规制仅限于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其法律效力有待提高,且在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各环节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权证发行与上市核准权、股改权证与创设权证的性质认定、权证发行与上市的条件、信息披露、履约担保、权证交易的风险揭示、主交易商制度、交易的实时监控以及行权失败的救济等方面。 自 2005 年 8 月 18 日首只权证宝钢上市开始,作为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方式之一,权证 [1]再次现身我国证券市场 [2]。由于权证在我国为新兴事物,《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都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但《公司法》和《证券法》为公司和证券的基本法,权证必须受其调整,在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须符合其基本的、原则性的规定。目前,直接对权证进行规制的主要是两个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7 月 18 日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后的一些就权证专门事项发布的通知和证券结算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3] 上述文件明确了权证的概念,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和行权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依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需要加以体系化和进一步的完善。 一、规制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国现行对认股权证的具体规制基本上集中于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这些业务规则只是权证业务的自律性管理规范 [4],虽然其会员以及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但严格地说,这些规则并不属于法的渊源 [5]。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的《公司法》已经不再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一次实缴资本,为股本权证的发展扫清了最大的《公司法》上的障碍。于同日修订的《证券法》对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作了授权性的规定,使包括权证在内的衍生证券在中国市场取得了合法的准生证。但作为证券领域的基本法,《证券法》的规范主要以股票和债权为主,其许多规定权证等衍生品种无法套用,而修订后的《证券法》第 2 条第 3 款已经明确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因此,从长远来看,需要对包括权证在内的衍生品种制定单独的行政法规。 二、在发行上市方面规制的不足 (一)关于发行和上市的核准权 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权证的发行与上市均由交易所审核,但权证的发行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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