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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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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法律现实主义——今非昔比二 Tomlins 告诉我们: 法与社会研究在威斯康星大学取得了伟大的成功。在这里,其研究领域并非要“回归”法律:法律自始至终都是其关注的核心。在概念上,法律中心论(law-centeredness)体现在威斯康星学派对其研究领域和概念的率直定义——把法律作为联系社会和经济现象的因变量来进行调查研究。在制度上,法律中心在这里被表述为法学院的解释性项目,处于法律家的安全掌控中。这两方面的特色保证了威斯康星大学的法与社会研究的“临界质量”(临界质量是一个物理学名词,是一个边缘量,过多或过少都会发生问题,如核裂变——译者注),取得了其他地方无法获得的成绩。 ……法律中心(law-centeredness)的定位保证了这一研究领域获得了必要的制度安全,促进了其发展,吸引了地方资源,保证了“临界质量”,对法学界产生了转折性的影响。它也必要地限制了这种转型的程度,这种限制同样成为法与社会运动成功的条件。[74] 毫无疑问,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的这种努力是将法视为一种与社会相关的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依社会条件而变化的因素)。然而,这里的大多数研究者都并不限于将此作为研究目的,很多人开始考察类似埃利希的“活法”,从而开始远离法官、警察、行政官员和立法者等类的人注意的那些(规范)。Marc Galanter 教授一直在关注正式法律制度以外的纠纷解决过程。[75]1986 年,我发表了一篇有关“私人政府”的论文,考察了被 Sally Falk Moore 教授称之为准自治的社会领域[76],以及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的规范创制和执行(责任追究)机构。[77]Hurst 教授曾为这篇手稿写过一份很长而详细的评论。[78]他对这篇论文表示了极大的兴趣和期待。[79]他的评论并非都是溢美之词。[80]尽管 Hurst 教授非常和蔼并经常彬彬有礼,但是当他不同意我论文中的观点时,也会毫不留情。[81] Hurst 教授发现我的论文中对人们在何时求助于国家提供的正式法律机构、而不是依赖私人政府的问题缺少足够的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 Tomlins 的看法。[82]Hurst 教授希望我集中研究人们在什么时候注意到法律创制和法律机构的需要,也就是将法律视为一种与社会相关的因变量。不过,他仅仅是建议在那篇长论文中增加一个问题,集中论述对正式公共法律的替代。 有时,我们把焦点放在把法律作为与社会相关的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的研究上;有时则重点研究法对于社会的作用——这些作用(或冲击)经常是通过间接和敏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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