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例释义和最新政策总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 2007 年 11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法与条例结构(法八章六十条、实施条例八章 133 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收入 第三节扣除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宋体加粗为企业所得税法,阿拉伯数字序号楷体字为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2、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释义摘要] 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为主体,不属于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释义摘要] 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释义摘要] 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条的规定,凡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