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007 版)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 同 编 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山 西 省 建 设 厅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咨询
2、本合同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所有权人(即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发包方系住宅所有权人(即业主)的,应当向承包方出示该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发包方系住宅使用权人的,应当向承包方出示合法使用该住宅和有权对住宅装修的证明文件
7、在签订合同前,承包方系企业的,应当向发包方出示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包方系个人的,应当向发包方出示其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
8、本合同所称发包方是指委托他人对住宅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本合同所称承包方是指接受委托对住宅房屋进行修饰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9、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10、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11、验收合格:承包方、发包方、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