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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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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法 总 则 授 课 讲 义【1-4 章】【全部讲义对应课件页码-政法大学内部资料】课件 P2-P3《合同法》是民法最重要的一部特别法,与民法尤其是债法的基本理论联系极为紧密。《合同法》本质上规范的是合同之债,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原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分论规定的是有名合同,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几个合同的具体规定。课件 P4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这是它与其它法律事实在性质上的不同之处。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生效要件、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合同关系是民法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平等关系,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协商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关系的灵魂,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合同当事人。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如价款、质量标准、履行期限等方面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或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合同关系。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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