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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合同-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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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总合同甲方:天津市财政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2015 年 2 月 26 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 2015-2016 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供应商资格项目(项目编号:TGPC-2015-D-0080)的成交结果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投保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定义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一)使用单位: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二)参保车辆: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三)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供的保险服务。二、保险标的(一)甲方将对使用单位参保车辆向乙方投保。(二)保险公司最终承保数量以使用单位向乙方实际投保数量为准。(三)乙方作为承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承保并及时为甲方和使用单位出具车辆保险单。三、保险险种基本险险种:(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二)车辆损失险。(三)第三者责任险。四、保险费用标准(一)基本险保费标准:按照磋商承诺执行(见附件 2)。(二)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跟标险种,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三)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跟标的机动车辆,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并由各区县财政局签订合同。五、投保方式(一)基本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2.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3.第三者责任险:按照 5 万元限额投保。(二)使用单位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险种,乙方应同时办理,并享受同等优惠率。(三)乙方承诺天津市现有的所有营业网点及合同有效期内增设的网点均接受本项目相关业务的承保、理赔服务(见附件 3)。(四)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六、保费支付方式:(一)参保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二)乙方承诺于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使用单位投保的全部机动车辆基本险及增加险种的保险责任。(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乙方应于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使用单位磋商需求提供保单,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格式见附件1)。(四)结算币种。保费和各险种的赔款均以人民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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