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下)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 教授 2012-08-02 09:55:24 来源:《东方法学》2012 年第 2 期 关键词: 合同;协议;非合同协议;伪协议 内容提要: 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发生不符合缔约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协议,均非合同。无需相对方接受的表示,或有法律效力,如设定无对价债权,即时设定用益物权,即时设定抵押权;或不应有法律效力,如允诺设定担保物权;此类表示如为相对方“接受”,形成伪协议。严格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是正确理解合同的前提。通说主张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证关系、抵押关系是合同关系,债务转让“合同”须债权人同意生效,均无法理根据。 三、非合同协议法理分析 前文指出,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发生不符合缔约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协议,均非合同。非合同协议可分类如下: (一)无法律效力协议 1.情谊行为关系 例 1.甲上班时向同事乙表示,下班后请乙看电影,乙接受邀请。 2.游戏行为关系 例 2.甲在单位聚餐会上向乙表示,如乙能连喝三杯白酒,他绕桌子爬一圈,乙表示同意。 3.施惠请求关系 例 3.甲请求乙施舍若干元,乙表示同意。 4.要物行为允诺关系 例 4.甲向乙表示,在特定期限内,愿以特定价格委托乙保管行李,乙表示同意。 5.赠与允诺关系 例 5.甲向乙表示,愿赠与乙某物,乙表示愿意接受赠与。 试作分析:前文指出,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例 1 属社交场合之情谊关系,例 2 属社交场合之游戏关系,法律均不介入,行为人之表示无法律效力,不发生合同关系。 例 3 中,甲之表示不变动甲与乙的法律关系,无法律效力,非民法请求权之请求,亦非民法之要约。民法请求权是债权权能,有法律之威慑力,如无瑕疵,债务人不得对抗。民法要约到达相对人生效,无意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撤销。乙之表示亦无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不发生合同关系。 例 4 中,甲乙达成在特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保留行李之协议,但委托保管行李属民法要物行为,委托人将标的物交付相对人前,双方不发生合同关系,甲之委托不构成要约,乙之同意不构成承诺。 需要指出,虽然要物行为允诺协议不是合同,双方允诺不构成要约或承诺,但如含对价,交付标的物后,双方允诺发生法律效力,视为要约或承诺。例 4中,交付标的物后,甲之委托发生要约效力,乙之同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