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业发展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系指现金救助、补助或低利贷款
第 4 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灾害,系指因台风、焚风、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或地震所造成之灾害
前项以外之天然灾害发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时,得由中央主管机关专案认定之
第 5 条 本办法救助对象,系指实际从事农、林、渔、牧生产之自然人
前项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一经营农、林、渔、牧业依有关法令应办理登记或核准而未办理者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设施,不符有关法令规定者
三当季养殖水产物于天然灾害发生前,未向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办理申报养殖之种类、数量、放养日期、规格及购价等资料者
前项第三款养殖渔业放养申报作业及审查要点,由中央主管机关订之
同产季同项农产品,以救助一次为限
第 6 条 天然灾害发生后,中央主管机关得视农业损失严重程度,公告救助地区、农产品项目、生产设施及救助额度,以办理现金救助及低利贷款
第 7 条 (删除) 第 8 条 救助地区范围之认定以直辖市或县 (市) 辖区为单位,并依其农业产值多寡,分为下列四级: 一、第一级:台中县、彰化县、南投县、云林县、嘉义县、台南县、高雄县及屏东县
二、第二级:宜兰县、桃园县、新竹县、苗栗县、台东县及花莲县
三、第三级:台北县、台南市
四、第四级:连江县、金门县、澎湖县、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义市、台北市及高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