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诉权放弃问题初探 钟先银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种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被告在一审或一、二审程序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其享有的诉权,败诉后,转而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恢复行使诉权。造成某些诉讼程序或诉讼环节关系紊乱。同一审级或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由此引出一些需要加以深入研究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全文共计 6230 字。 诉权作为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其直接体现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所分别享有的各项具体诉讼权利。对被告来说,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就分别享有答辩权、出庭应诉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收集和提供证据权、质证权、辩论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等。前述被告阶段性放弃诉权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放弃全部诉权拒不应诉。即一审程序开始后,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一系列诉讼文件,其有条件行使诉讼权利,但是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拒不应诉,造成一审程序在被告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单方面运行;第二种情况是被告在诉讼中放弃部分诉权。即被告在一审或一、二审程序中虽然参加诉讼活动,并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积极提出主张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但是在举证和质证两个诉讼环节却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或者是有条件收集或提供证据,却拒不收集和提供;或者是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而拒不质证,又不申请补弃新的证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使得法庭无法通过举证和质证环节深入审查判断原告提供的证据。在这两种情况下,由于诉讼所应体现的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已不存在或受到严重削弱,法庭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实体裁判。由此就产生这样一个矛盾,就是在被告放弃全面诉权拒不应诉或放弃举证、质证等部分诉权的情况下,以诉讼法学的角度观察,依法依据原告单方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