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案外人提出异议引发的立案问题及对策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202 条规定和 204 确立了执行救济制度,而 2009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对执行救济制度进行了完善,尤其是第 15 条至第 24 条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了完善。但对于生动的执行实践来说,上述规定显然过于概括和抽象,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运用,尤其是异议之诉与立案程序的衔接未有具体的规定,给立案工作带来不少的困惑。本文拟对立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分析研究解决异议之诉与立案程序衔接的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案外人异议的内涵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止前提出的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为目的的诉讼。在这个概念中,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执行对象或者执行客体,包括财产和行为,但在案外人之诉中,执行标的仅限于物和财产性权利。 案外人异议是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的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给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给予当事人和案外人的一种补救方法。通常情况下,执行救济方法包括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即是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程序上的救济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一种异议。这里的执行行为是指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所采取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适当的作为,如消极执行、怠于执行以及申请执行人要求冻结方便执行的财产而法院查封不易处理的财产等行为,但不包括执行准备和辅助事项,如送达执行文书的行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行为。此种救济方式主要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程序法而设计的一种救济途径,解决的是法院违反程序执行侵害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救济问题。修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对这一异议的提出作了明确规定。 实体上的救济是指当事人或案外人在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产生的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它又可进一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