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执行难”的定位与破解策略探析 王永东 执行难问题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威信,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受时下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案件执行难度不断增加,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着力提高执行能力,破解执行难题,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笔者对执行工作进行深入调研,通过对执行难的正确定位及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对改善法院执行工作有所裨益。 一、对执行难的正确定位 对于执行难,法院、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此都有不同的理解。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所讲的执行难,是指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因各种原无法执结案件所致。这种理解可谓是广义上的执行难。通过对“执行难”案件的分析,“执行难”问题大致可分为四类情况:第一类是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但由于目前我国“财产发现机制”不健全,当事人、执行人员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追讨;第二类是债务人拥有可被执行的财产,而且能找到,但由于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或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执行;第三类是执行人员水平不高,能力不强,责任心差,有的甚至有关系人情因素在其中,导致执行人员乱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第四类是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即执行不能。上述四种情况中后者则与执行难并无关联,它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或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就法院层面上所指的执行难,是指除后者之外的执行难,即有条件执行而因各种障碍没有执行。 我院 2008 年受理执行案件 598 件,加上以前未执结案件,到 2008 年年底有 769 件未执结,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296 件,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377 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11 件,被执行财产难以执行 62 件,判决不当 10 件,其他原因 13 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占总未执结数的 38%,这部分不应属于执行难的范畴。诉讼有风险,执行同样有风险,法院不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不能把风险责任全部转嫁到人民法院身上。人民法院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破解真正的执行难上去。 二、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法院是实施执行权的机构,在执行程序中是最活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