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作業應遵守之基本原則(包括一般法律原則及司法院解釋)1. 依法行政的意涵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體制下,為達保障人權及增進公共福祉之目的,要求一切國家作用均須具備合法性,此種合法性原則就行政領域而言,即所謂「依法行政原則」。其概念包括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二個原則:1.1 法律優位原則1.1.1 定義為消極意義之依法行政原則,係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不問其為權力的抑或非權力的作用,均應受現行法律之拘束,不得有違反法律之處置而言。1.1.2 具體內容:(1) 行政應受憲法直接約束行政機關依據法規所為之行政作用,應同時受憲法之拘束,不得牴觸憲法。行政不僅應維護形成憲法的基本決定,例如主權在民的基本價值理念,亦應保障基本人權。就後者言,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之規定,具有拘束行政的效力,不僅在高權行政領域有其適用,在國庫行政領域亦有適用,尤應受自由權及平等權之拘束。(2) 行政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在法律規定之範圍內,固得自由行動,惟除應受前述憲法規定的拘束外,也應遵守憲法及行政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例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等。此等一般法律原則,已落實於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中。(3) 行政應受法律之拘束行政權之行使,除受憲法的拘束外,也應受法律的拘束。行政機關不僅應受其在組織地位上法律所賦予職務之限制,不得逾越法律權限;而且應受執行特定職務的拘束,亦即負有義務公正執行其職務。例如稅捐之徵收,稅捐徵收機關不僅有權限,且負有義務課徵具備法定課稅要件,而已發生的稅捐,倘無法律根據,即不得為稅捐減免,亦不得與納稅人和解協議,而拋棄稅捐債權,否則其減免處分違法,其和解協議無效。1.1.3 現行法制之規定(1) 憲法第 171 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 1 項)「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 2 項)、第 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3)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第 1 項)「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第 2 項)「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第 3 項)「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