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由何会议于何时通过?答: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05 年 12 月1 日通过。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答:2006 年 3 月 1 日。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答:8 章 47 条。4、《条例》所称“环境噪声”的定义是什么?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5、《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是什么?答: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6、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的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号码是什么?答:12369。7、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由哪个部门负责监测?答:环境保护部门。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哪些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答: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9、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10、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11、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答: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12、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哪个机关责令限期治理?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有什么规定?答:不得建设或者使用。14、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小于三十米。15、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如何处理?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放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依照国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