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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3)之解析深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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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3) —解析深圳住房公积金 2010 年 12 月 20 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将正式生效。该暂行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或将加速部分拥有“刚性需求”的购房者的置业计划,刺激房产消费;另一方面又属于在职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与待遇。虽然有关缴存、提取、贷款规定均尚在制定中,但首次全面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无疑引来了大量的关注。 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因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也为充分保障在职职工的福利待遇,现结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就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存缴主体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深圳部分单位曾依深府(1992)128 号《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下称:128 号通知】的规定为职工缴存过住房公积金。根据该通知,仅单位一方需要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但暂行办法施行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将扩大为单位与职工同时缴存。 对于单位缴存主体,深圳与国家及其他省市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1)国家机关;2)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类型之一的“个体经济组织”在暂行办法中也未被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中。因此,受雇于这类单位的劳动者目前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待遇。 对于职工缴存主体,暂行办法与之前施行的 128 号通知最大的区别在于——突破了职工户籍限制。128 号通知规定仅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适用住房公积金制度,而暂行办法则明确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均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存缴时间与基数 根据职工入职的差异,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应当分三种情形区别对待。1)对于已经入职的职工,应当自 2010 年 12月 20 日起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对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当月工资。3)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当月工资。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工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同时,暂行办法又规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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