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son One: Legal System 法律制度Background 背景自从哥伦布(Christopher Columbus)于 1492 年航行至美洲之后,大批欧洲人便开始拥向这片"新大陆"
不过,人 们 通 常 把 第 一 批 英 国 定 居 者 (the first English settlers)于 1607 年到达弗吉尼亚(Virginia)的詹姆斯顿(Jamestown)视为美国法律制度历史的起点
美国法制史可以大体上分为两个时期,即英属殖民地时期(the Period of the English Colonies)和美利坚合众国时期(the Period of the United States)
虽然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在英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是在近四百年的历史进程中,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形成了一些不同于英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如公诉制度(public prosecution)等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 Legal System)国家,其 法 律 制 度 有 两 个 基 本 特 点 : 其 一 是 以 分 散 制(decentralization)为原则;其二是以判例法(case law)为主体
美国除联邦政府外,还有州政府、县政府、市政府、镇政府等等,而且这些政府都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在其管辖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执法权
因此,有人说美国是"一个有许多政府的国家"(a country of many governments);而美国的法律体系则是一个"零散的无系统"(fragmental no system)
诚然,美国现在也有很多成文法(written law)或制定法(statutory law),但是其法律制度仍是以判例法为主体的
换言之,"遵从前例"(stare decisis)仍然是美国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