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赵旭东 关键词: 合同约束力/合同效力 内容提要: 本文指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有不同的法律要件,合同成立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生效产生狭义上的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包括广义与狭义的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约束力,狭义的合同效力又称履行效力,仅指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发生
所谓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广义的合同效力的有无,而非合同生效中所称的狭义合同效力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合同的约束力与效力、成立与生效被许多学者论及
这既是一个实体的问题,也是法律概念间的逻辑问题
合同法的颁布,不仅未能解决这一问题,相反,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和尖锐
合同法第 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该法第三章又以“合同的效力”为题,在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这意味着,有的合同在成立时并不生效,但却已经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在此,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已不等同,那么二者的内涵如何
同时,合同法在“合同的效力”一章中又对合同的有效与无效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这里所称的有效与无效,又指何意,是指合同没有效力还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实,这并非合同法提出的新问题,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无论在民法通则中还是在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合同法关于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不过是从民法通则第57 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引伸而来,并与三个合同法中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