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 108 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学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杰,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乔,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君公司)与被申请人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提字第 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作出(2010)民再申字第 109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文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毅、陈学锋,环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杰、李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 年 4 月 22 日,环盾公司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称,2003 年 11 月 1 日,环盾公司承揽了永君公司的 30 万吨棒材轧钢厂厂房与翼缘板轧制厂厂房项目,按合同约定,两项工程共计1588 万元。该工程已经交付永君公司使用近两年,永君公司尚欠环盾公司工程款 455 万余元拒绝支付,请求法院判令永君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永君公司辩称,环盾公司从未与永君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也不欠其工程款,环盾公司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环盾公司的起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一、关于钢结构厂房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问题。环盾公司提供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是制式合同。两份合同记载的发包人均是永君公司,承包人均是“第九冶金建设公司第五分公司”。其中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是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