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 ——兼论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必要性 摘要 在《合同法》中, 胁迫是影响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国都普遍认可这一事实
但是对于胁迫的具体类型,各国的法律规定有别,在英美法系国家,除了人身胁迫、货物胁迫之外,还有经济胁迫,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关于此制度的规定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经常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对对方进行胁迫,使对方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合同
所以,有必要对经济胁迫制度的涵义、历史沿革、认定与后果等进行介绍,进而探讨在我国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胁迫;英美法系;衡平法各国合同法都把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胁迫是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因素之一
胁迫一般包括人身胁迫、货物胁迫,而英美法系国家把经济胁迫也作为胁迫的一种类型,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我国 1999 年修订实施的《合同法》没有经济胁迫的相关规定
然而在现今相对文明及法治的社会中,民商事活动中以暴力胁迫和货物胁迫订约的例子越来越少,当前订约中出现的胁迫绝大多数都是经济胁迫,笔者认为,经济胁迫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
本文仅就英美法系中的经济胁迫做一粗浅探讨
一、 经济胁迫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所谓经济胁迫(Economic Duress) ,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相对方的需要,以暴力强迫以外的方式迫使合同相对方接受合同条件,致使受到胁迫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其真实的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怎样订立合同的情形
从经济损失的角度比较,经济胁迫的后果往往比一般胁迫的后果严重
经济胁迫制度是由普通法(Law of Common)发展而来
最初英美普通法在契约方面有一个相当粗糙而没有充分发展的承诺瑕疵理论,其中关于胁迫的概念,是狭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