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安全,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及老师在学校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死亡 10 人以上或重伤、重度中毒 20 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 3-9 人或重伤、重度中毒 10-19 人的事故。 第三条 保障中小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公安、建设、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作为本地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议程,及时讨论、解决中小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中小学校各类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特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讨论排除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妥善处理中小学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第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一)督促学校加强对老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二)加强对学校组织的学生活动的监督,保障师生安全。(三)实行中小学校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履行校舍法定建设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确保校舍工程建设质量。(四)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于存在结构不安全的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五)督促学校做好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发生食物中毒。(六)督促学校检查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