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人用人是一把手的重要职责。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把握得如何,直接影响到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团结和整体结构,影响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进展。近年来,我们积极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工作制度,把加强对乡局党政一把手用人权的监督与管理,作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既保证其权力的充分施行,又能够得到相应的制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明确职权,界定乡局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的权力范围与责任乡局党政一把手的用人权,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上一级党组织,他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人事调整的建议权和推举权;二是在本乡镇或本部门,他有中层及以下干部选拔任用的推举权和决策主导权、集中权。这些权力是由其在领导班子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有职无权,难以发挥一把手应有的作用。有权无责,权力就会缺乏约束,为此我们分别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制度。一是推举责任制。乡局一把手向上级党组织推举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严格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写出书面署名推举材料,并说明被推举人的基本情况、建议使用方向和推举理由。如被推举人政治或经济等方面有不良反映,不如实、准确地向组织介绍干部的有关情况等,都要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判教育、通报批判或纪律处分。近年,结合乡镇党委、人大换届,都要求党委、政府、人大主要负责人填写人事推举责任书,署名全额推举领导班子成员建议人选。某乡党委书记推举了 1 名组织委员人选。考察组在考察时发现,该同志在经济问题上议论较多,及时给予提醒并讲清了推举的政治责任和工作纪律。作为组织推举的,要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推举本单位的优秀人才,并由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决策责任制。讨论干部任免,应充分听取考察组的意见,会前进行充分酝酿,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定。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在调动前突击提拔干部的,不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明知干部存在问题、迁就照顾提拔任用的,或分歧较大、有争议,未经充分讨论急于决策、造成用人失误的,都要追究一把手的纪律责任。二、法律规范掌权,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规定程序运行没有程序,就没有秩序。程序是法律规范选人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只有严格根据规定的程序运作,才能减少用人的随意性。《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推举、考察、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