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xxx,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 xx,男,xxx 年 2 月 10 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住xx 市 xx 区 xx 下路 xx 号附 x 号 5 栋 x 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 xx,男,xxx 年 2 月 7 日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 xx市 xx 区 xx 下路 xx 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 市 xx 车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市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胜,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xxx)xx 民初字第 8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xxx)xx 民初字第 88 号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2、本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上诉人于 xxx 年 9 月 16 日在一审中针对成蓉鉴(xxx)精鉴字第 556 号鉴定意见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进行审定
最后由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仅对第三项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作出鉴定
没有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进行鉴定
由于原审原告患有右肝原发性肝癌,对护理依赖重新鉴定对查明本案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是必要的
经查,中益司法鉴定中心比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在地理位置和鉴定资质上有高低之分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原一审判决对有异议的护理依赖作出了裁判,严重违反程序,没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实
并且部分护理依赖也是根据 30%计算,大部护理依赖才是按 40%计算
护理依赖时限认定 10 年也过高,原审原告是 60 岁,癌症是肝癌,存活年龄不应依据四川省平均年龄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