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钙事件 被炒得热火朝天,其源于《河南商报》11 月 18 日的一篇报道,该报道称:神奇来客提供线索,商报记者深化调查,权威部门反复鉴定,揭出一个令人心惊肉跳的事实——大名鼎鼎的巨能钙竟然含有致癌和致衰老的化学成分(双氧水)
然而,巨能方面认“”为, 巨能钙残留少量双氧水无毒 ,双氧水在巨能钙生产中不是作为添加剂,因而不适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巨能公司还称将请行政部门指定一家第三方权威机构来对巨能钙进行检测,并将实行法律措施对该媒体提起诉讼
一方面,作为新闻媒体的《河南商报》有对社会不正常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也称: 我们发表这篇报道,目的只有一个:协助政府整顿混乱的保健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而另一方面,我们也确实看到,在这篇报道发表以后,一些省市的药店纷纷将巨能钙撤下货架,假如巨能钙确实在食品安全上不存在问题的话,这篇报道无疑在客观上对其商品的销售及商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那么,媒体的行为侵权吗
在现代法治社会,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存在,对于社会进行监督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
“”记者的天职就是要充当 大众的岗哨 ,去挖掘社会丑恶的东西,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维护公共利益
但是,记者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各种侦查、调查等各种强制手段,记者的舆论监督的权利往往会与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誉权及其他一些民事权利发生冲突,如何平衡两者的冲突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笔者认为,协调冲突的途径应“”当是给予记者以 合理怀疑权 ,就是记者对其报道经过了谨慎的调查,并在这种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一般民众所认为是合理的质疑,并且在事实真相公布后也作了客观的澄清报道,那么他就可以就其报道免责
正在酝酿中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就明确规定了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合理怀疑权,笔者认为这种合理怀疑权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