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服务未满 5 年者一次发给 40 个月本薪的恤金
(二)服务满 5 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 28 个月为限
第五条 特别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44 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
(一)明知危险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二)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三)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 在职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执行职务)者,根据其最后月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 4 万元为限:
(一)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 5 个月恤金
(二)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 10 个月为限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特别病假者,可按第六条规定请恤
第八条 丧葬费 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加给丧葬费计 1 万元,因公致亡者给 5 个月工资
第九条 领受顺序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须备有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依政府有关法令的规定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三)祖父母
(五)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条 共同承领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同一顺位内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平均承领,如有同意放弃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手续 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遗族填具抚恤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