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谈谈对职务犯罪的控制[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控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伴随着巨大的辉煌,腐败现象的黑影也在不断扩展,特别是职务犯罪呈蔓延之势,已引起党中央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实行了一系列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职务犯罪的势头似乎很难得到有效的遏制,并且呈现出很多新的特点。大案要案急剧增多,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屡屡出现;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卷入职务犯罪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如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令人触目惊心;企业中的腐败现象日益严重,部分国有企业陷入亏损的原因之一,就是某些企业领导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对国有资产实施猖狂掠夺和恣意浪费而造成的;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智能型犯罪使得职务犯罪更趋向复杂化。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党和国家一直在寻找有效治理职务犯罪的良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法律给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重大职责,如何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拟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角度针对职务犯罪的控制进行一些探究,以期对职务犯罪治理的讨论能有所裨益。一、职务犯罪的控制(一)、犯罪控制理论1、犯罪控制的含义迄今为止的历史经验表明,犯罪是可以控制的,但无从消逝,犯罪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社会的伴生物,社会的存在,必定导致犯罪的存在,要消灭犯罪,除非消灭社会。我们在无法消灭犯罪的情况下,力争控制犯罪也许是人类社会唯一的明智选择。犯罪控制是现实主义刑罚目的观的体现。现代犯罪学的进展就是理想主义刑罚目的观与现实主义刑罚目的观相互交织、彼此矛盾而后者逐渐上升、占据优势的过程,理想主义刑罚目的观是把刑法本位作为应付犯罪的基本模式,这一犯罪对策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面对的治安形势依旧是:犯罪率增长,案犯率上升。这自然引起人们的反思,同时使得现实主义刑罚目的观逐渐占据了上风。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控制机制不能只局限于刑罚范畴,因而产生了所谓的 非犯罪化 、 非刑罚化 政策,自由刑的替代措施,监狱管理制度上出现的所谓开放式监狱等等,犯罪控制不再局限于刑罚。因此可以说,犯罪控制这一概念正是现实主义刑罚目的观在刑罚目的和犯罪对策上的折射,它是指为了适应犯罪的基本规律,把犯罪遏制在一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