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称为代位人。代位继承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障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是以被代位人原享有继承权为前提,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实质是代表其长辈直系血亲取得本应由他们继承的遗产。二、被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对被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因与被继承人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而当然地享有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 24“”条规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 25 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卑视。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收养的子女。养子女和被继承人没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只有因法律而产生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第 26“条规定: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被继承人和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双方的关系由法律而设定,也可经法定程序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养子女在失去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的同时,恢复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继子女是被继承人的配偶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和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在原则上,继子女只能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可是,假如被继承人和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为,我国《婚姻法》第 27“条规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间关系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对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标准尚无具体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很多麻烦。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扶助义务,或生活上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等来认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情形有两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