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 一、职工工资 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 号)。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 号):“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先冲减余额,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 号):“2024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 号)。 三、工会经费 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列支的工会经费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合法有效凭据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2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