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 11 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2)工作年限 11 年至 2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3)工作年限 21 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 6 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 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 21
5 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