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号兹证明债权人×××× 的法定代表人 ( 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 ×××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 ×××于×××年×月×日,在×× ( 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 ) ,在我的面前,签订了《×××× 还款 ( 物) 协议》。 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行为和协议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 应按上述协议的规定, 于××××年×月× 日前, 将欠款本金×币××× 元、 利息×币××× 元, 合计×币××× 元 ( 或 ××物品) 偿还给债权人××××。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 市 ( 县) 公证处 公证员 ( 签名 )××××年×月×日注: 、 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 ( 物) 协议:、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如协议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写;、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