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毕业论文例文讲义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标准化讨论内容摘要: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1〕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根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处,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推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2〕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效劳,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死刑适用方式显性因素标准化实证讨论引言众所周知,我国的死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刑”,而是包括“死〔死刑立即执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两个方面。从逻辑结构看,死缓限制减刑应是死缓的子概念,死缓包括限制减刑与未限制减刑两种具体执行方式。虽然在概念体系、逻辑、层级上,死缓的两种具体执行制度不能与死刑立即执行处于同一位阶,但在适用条件、适用效果上,死缓未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与死刑立即执行同属死刑体系,也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局部。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是三种具体的死刑适用方式。基于此,笔者以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成心杀人罪为样本,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进行标准化讨论,通过对 126 件因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梳理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的显性因素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标准化的路径。标准化是相对而非绝对的,遵循逻辑且不排斥经验,精细但绝非机械的数字化。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化指导意见》对 15 种常见犯罪实施标准化量刑,那么,对承受生死之重的死刑而言,有足够的理由实现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标准化。一、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特征根据对 126 件因成心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分析,归纳梳理出判决文书所显示的死刑裁判依据。总体而言,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