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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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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探讨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延伸检察监督,促进社会进展的重要工作。本文从衔接工作的理论基础,产生进展入手,进一步明确该项工作的法律意义,通过对本院近年来衔接工作的总结,针对目前衔接工作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进展观的伟大理论。科学进展观总结起来就是以人為本,统筹协调,可持续进展。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打击力度,保障民生,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行刑衔接机制旨在整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资源,协调二者间的关系,以形成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符合统筹协调的理念。同时,将这些内容通过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持久、长效的机制,并不断在实践中完善,符合可持续进展的理念。行刑衔接机制就是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应运而生。一、行刑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多年来,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处罚的手段,来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司法机关通过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两种手段的目的是一致的,然而,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我们发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尚未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总结起来,以下四点问题较为突出:(一)现有关于行刑衔接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关于行刑衔接的规定主要以三种方式存在:国务院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最高检的规定;国务院与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规定。其中,行政机关的规定、决定、命令只能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无法规定移送后对刑事诉讼过程的监督。最高检虽然依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对移送案件及诉讼过程的监督,但由于没有隶属关系,无法直接为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设定义务,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向检察机关备案,或者公安机关立案后不积极侦查,检察机关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国务院与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规定是原则性很强的务虚文件,缺乏实际执行的刚性。这直接导致行刑衔接机制的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部门间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执行效果不令人满意。(二)证据灭失及不符合诉讼要求现象严重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是通过罚没追缴等手段,来管理、制止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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