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 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 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期限为 天
(二)无固定期限: 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期限为 天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 完成 工作数量, 并达到 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法律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判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酬劳 第九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