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两税法简介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
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
建元元年年末,就有了 1300 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 3000 余万贯
历史背景唐代初期,由于实行均田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户农民有一块土地
凭借这些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
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
但是在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进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
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
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
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在建中以前,已有多次试探性的或局部地区的赋税改革
代宗广德二年(764 年)诏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户,依贫富评定等级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准按旧籍帐的虚额(原来户籍上的人丁、田亩、租庸调数字)去摊及邻保
这实际上就是用户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
不过没有贯彻下去
永泰元年(765 年)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别有科率
但是在同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请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企图实行古代的十一税制,实际上是加重地税
到大历四年(769 年)又先后有几次关于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