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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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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3 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3 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24 年 5 月 1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24 年 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 202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2024 年 6 月 30 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24 年 5 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 4 月份的营业税;2024 年 7 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 5、6 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根据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实行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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